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