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