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