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