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区域评估制度,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绿化方案评价、文物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价等国家规定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