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市场主体实施摊派行为,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