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梅江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