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梅江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