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的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