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梅江河流域有关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规划,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本辖区梅江河流域有关资源。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