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梅江河流域有关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规划,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本辖区梅江河流域有关资源。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