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