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定期公布治理情况。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黑臭水体的治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