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定期公布治理情况。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黑臭水体的治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