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使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前款所称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是指:

(一)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排放阀门直接排放污水;

(二)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中间工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在水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按照规程检查、维修,致使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五)其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