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鼓励单位、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