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对违反选举法和本细则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对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