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第六十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