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罢免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罢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被提请罢免的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小组。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必要时进行调查。如果罢免理由成立,应当立即提交原选区选民表决;如果罢免理由不成立,应当及时向选民说明情况,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罢免要求,如果选民不同意撤回,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时,是否印发调查核实材料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罢免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原选区选民人数发生变化的,罢免时按原选区现有选民计算。

表决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可以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结果,应当立即告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被罢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