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选举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