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需要转移选民关系的,经选举委员会征得其原单位和原选区同意,应当将选民关系转移到推荐的新选区并参加该选区的选举活动。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