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医院鉴定或者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书面证明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登记,病发时应当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