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后续事宜,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