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认定,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试用六个月至一年。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决定是否聘任。

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