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教师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