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幼儿园、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办法,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高等学校教师的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确定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