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而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