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海关、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