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