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