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伪造、转让、租借、买卖《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没收《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