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清真食品准营证》交回原核发部门。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