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未履行记录、报送、归集、共享和披露社会信用信息职责;

(三)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

(四)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五)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失信信息撤销、信用修复职责;

(六)未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七)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九)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未予以处分的,由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依法提请监察机关予以政务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