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转为档案保存的,信用主体有权要求转为档案保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