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