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