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