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方式披露。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共享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方式披露。

经信用主体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授权查询方式披露。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