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规范。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梳理、编制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并报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