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