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