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监督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