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该鉴定为终局鉴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