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四章 社会环境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环境教育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