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