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的评价、推广制度,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公告、绿色建材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引导与激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