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教育活动中,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禁毒图书、视听资料、互联网宣传信息等公共文化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