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戒毒康复、严重病残检查治疗防护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保障。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期间的戒毒康复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保障,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减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