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