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机场、车站、口岸以及其他重点区域设立固定或者流动毒品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