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听证机构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下列事项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事项;

(二)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

(四)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或者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