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五条有效听证机构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下列事项举行立法听证会:(一)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事项;(二)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四)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或者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事项;(五)其他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