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对有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检举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在选举期间,可以向主持选举的该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选举结束后,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的可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违法事实一经查实,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附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