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都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应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三日内提出。见面可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