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或者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